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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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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012號戈采絜(原名戈宥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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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0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戈采絜(原名戈宥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01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戈采絜(原名戈宥名)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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