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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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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711號張耀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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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17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耀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711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耀忠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杭家禎  
被      告  張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8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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