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BADRUL HISHAM BIN MOHAMED RAMLY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ADRUL HISHAM BIN MOHAMED RAMLY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BADRUL HISHAM BIN MOHAMED RAMLY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被 告 BADRUL HISHAM BIN MOHAMED RAML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