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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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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961號張伯鴻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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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1009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森(Lo Sam Tomas)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9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伯鴻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件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再進行拍賣,惟依說明二之原因,債務人仍不得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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