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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之起訴狀繕本、112.4.21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繕本、112.5.11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繕本及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
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4.21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繕本、112
.5.11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4.21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繕
本、112.5.11民事陳報暨追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