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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26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筱萱(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
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