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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26號林泰永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泰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26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泰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黃柔葳
蘇林鳳嬌
相 對 人 林泰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相對人林泰永部分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