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號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王金世英(兼王又曾、金水和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王金世英(兼王又曾、金水和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103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王金世英(兼王又曾、金水和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送達代收人 吳岳陵
相 對 人 王奎仁(即王又曾之繼承人)
王金世英(兼王又曾、金水和之繼承人)
金世偉(即金水和之繼承人)
金世平(即金水和之繼承人)
王李靜容(即王事展之繼承人)
王心毅(即王事展之繼承人)
王令一(兼陳佩芳之繼承人)
郭琦玲
蔡雪卿
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
楊洋(即楊微塵之遺產管理人)
賴崇慶
翁榮隨
何志儒
黃學平
阮呂艷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光華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相 對 人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相 對 人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一
任佩珍
相 對 人 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黃鳴棟
相 對 人 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黃鳴棟
相 對 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相 對 人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高義應
相 對 人 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喻志鵬
相 對 人 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潘光華
郭琦玲
相 對 人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潘光華
相 對 人 安永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八一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參仟貳佰萬元之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