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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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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97號CHUE RODRIGUEZ JOSE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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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4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CHUE RODRIGUEZ JOSE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CHUE RODRIGUEZ JOSE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CHUE RODRIGUEZ JOSE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新臺幣,民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1,443,091元,及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點).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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