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9號葉士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金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士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士銘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9號
原 告 張瑞容
張瑞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王安石
宋慧喬
葉士銘
蔣華榮
陳萱玲
劉大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林立律師
邱柏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