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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39號王安石(原名:王宗貞),宋慧喬(原名:宋芷妍、宋亞芝)之民事抗告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金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安石(原名:王宗貞)、被告宋慧喬(原名:
宋芷妍、宋亞芝)之民事抗告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安石
(原名:王宗貞)、被告宋慧喬(原名:宋芷妍、宋亞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