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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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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Cary Sarti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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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Cary Sarti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撤銷假處分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Cary Sarti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1)本院九十五年度家全字第三十五號事件所為之禁止相對人在兩造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確定前,將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帶離中華民國國境之假處分撤銷之。(2)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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