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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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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蘇信吉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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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衛111金訴字第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證人蘇信吉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蔡友才等銀行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即證人蘇信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訂於112年9月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股 別:衛
書記官:呂欣穎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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