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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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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375號林萬居、陳免、周金火(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林周寶華(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金昌(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淑美(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明德(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雪麗(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信忠(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玉桂、葉綉娟、陳政儒、陳政義、陳金木、陳正印、陳正明、陳秀玉、陳秀美、許銘智、許清賀、許寶彩、許寶桂、許寶珠、方志華(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方純珍(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賴家達(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方純瓊(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麗芬(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依玲(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明德(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美鳳(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買、陳松男、陳月英、陳寶田、陳榮富、陳榮祥、陳玉蘭、陳玥淂、許加鉦、許銘雄、許乃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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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萬居、陳免、周金火(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林周寶華(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金昌(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淑美(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明德(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雪麗(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信忠(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玉桂、葉綉娟、陳政儒、陳政義、陳金木、陳正印、陳正明、陳秀玉、陳秀美、許銘智、許清賀、許寶彩、許寶桂、許寶珠、方志華(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方純珍(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賴家達(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方純瓊(即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麗芬(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依玲(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明德(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美鳳(兼方何月真之繼承人)、陳買、陳松男、陳月英、陳寶田、陳榮富、陳榮祥、陳玉蘭、陳玥淂、許加鉦、許銘雄、許乃云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375號原告林萬根與被告林萬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行政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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