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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000063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謝諒獲即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欣怡等間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3號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