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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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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洪美玲、梁修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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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美玲、被告梁修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美玲、被告梁修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梁修統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被   告 洪美玲 

梁修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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