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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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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000021號張中岳、黃佳楹、廖銘富、李陳麗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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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中岳、黃佳楹、廖銘富、李陳麗珠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1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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