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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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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15號楊朱美、楊雅美之訴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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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朱美、楊雅美之訴狀繕本、補正函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告洪萌懌與被告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邦彥、楊朱美、楊雅美、楊滿美、
      洪村騫、張麗莉、洪郡憶、洪偉倫、張重遠、張重邦、謝
      家健(失蹤張重崇之財產管理人)、張重仁、張重正、張
      重文、張重成、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3時5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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