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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趙美汶之現場勘驗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趙美汶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本院函、現場勘驗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02號原告蔡彥鈞與被告樂音等十四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本院函、現場勘驗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趙美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新北市新店區長興路55之1號進行現場測量。
四、被告劉錫敏、劉舒藍(原名:劉秀蘭)、鄭雅方、趙美汶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