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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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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102號胡林瓊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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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聲字第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胡林瓊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102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胡林瓊珠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2號
異  議  人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相  對  人  林孟陽  
            林陳春美
            林世杰  
            林世澤  
            林世震  
            林世祐  
            林世享  
            林孟丹  
            黃及時  
            黃文瑜  
            黃文谷  
            黃雯慈  
            林孟玉  
            林孟雪  
            林黃美芳
            林孟緯  
            林孟經  
            林孟穰  
            林謝麗玉
            林申   
            林芳   
            林妤融  
            張柏青  
            張柏祿  
            張壽美  
            李建廷  
            李茂維  
            李宛儀  
            胡林瓊珠
            黃有明  
            黃秋月  
            黃信直  
            陳黃秀連
            張富美  
            張爾真  
            許馨方  
            林世晨  
            林孟貴  
            林孟麗  
            黃信雄  
            黃有意    
      張錦美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2年1月30日以(111)取勇
字第2909號函所為否准其取回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838號清償提
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提存所民國一百一十ㄧ年一月三十日(一一一)取勇字第二
九○九號函所為否准異議人取回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三八號
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應予撤銷,另由本院提存所為適當
之處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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