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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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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99號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健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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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
      健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通豪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健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蔡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91萬6662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3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0.3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0.3125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625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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