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99號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健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
健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通豪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健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蔡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91萬6662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3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0.3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0.3125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625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