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3號陳昱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昱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陳昱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9,19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8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73,06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