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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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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27號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明澤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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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訴字第5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明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727號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明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27號
原   告 ZUEN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1顆比特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7,21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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