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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歐光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光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歐光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被 告 歐光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