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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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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635號陳昆成(即陳照男之繼承人)、陳淑慧(即陳照男之繼承人)、陳淑貞(即陳照男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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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66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昆成(即陳照男之繼承人)、陳淑
      慧(即陳照男之繼承人)、陳淑貞(即陳照男之繼承人)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663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昆成(即陳照男之繼承人)、陳淑慧(即陳照男
      之繼承人)、陳淑貞(即陳照男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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