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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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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264號葛兆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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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2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葛兆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26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葛兆忠**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鐘雅儒    住同上           
被   告 葛兆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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