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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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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939號MEI CHI COMPANY LIMITED(美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冠峯之裁判書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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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1年度司票字第15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美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冠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593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美紀有限公司)、紀冠峯、安嶸股份有限公司、紀冠敏、紀冠茂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文豐  
相 對 人 MEI CHI COMPANY LIMITED(美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峯  
相 對 人 紀冠峯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相 對 人 紀冠敏  
      紀冠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貳拾壹萬壹仟元,其中之美金貳拾壹萬零伍佰肆拾壹元玖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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