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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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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1號鄭宏源之裁判書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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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宏源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鄭朝杰、鄭宏源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相 對 人 鄭朝杰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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