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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820號宋承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8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承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承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盧松永
被 告 宋承修
張秀貞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