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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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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820號宋承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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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8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承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承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盧松永    
被   告 宋承修  
      張秀貞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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