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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5號李先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先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先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住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住同上
被 告 李先蓉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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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