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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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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5號李先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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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先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先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住同上
被   告 李先蓉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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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825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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