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被告商用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商用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商用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麗君 住臺北市
被 告 商用和 籍設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原居臺北市
(現出境且除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