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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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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被告商用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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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商用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商用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麗君  住臺北市

被   告 商用和  籍設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原居臺北市
(現出境且除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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