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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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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追加被告高美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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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高美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高美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   告 吳姿蓉  住臺北市
8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高興   住新北市
訴訟代理人 高明雄  住新北市
追加  被告 高清池  住新北市
高花   住新北市
張呂梅  住新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馼  住同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追加  被告 呂柳   住新北市
呂正義  住新北市
            何高鳳  住臺北市
高美玉  籍設新北市
(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追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五六八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代號B 建物拆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
共有人全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與追加被告以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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