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追加被告高美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高美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高美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 告 吳姿蓉 住臺北市
8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高興 住新北市
訴訟代理人 高明雄 住新北市
追加 被告 高清池 住新北市
高花 住新北市
張呂梅 住新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馼 住同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追加 被告 呂柳 住新北市
呂正義 住新北市
何高鳳 住臺北市
高美玉 籍設新北市
(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追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新店區秀水段五六八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代號B 建物拆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
共有人全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與追加被告以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