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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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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295號劉明宗、劉憲宗、劉春雪、李玉秋、李秀娟、陳定沅、陳采心、陳昭蓉、陳淑蓉、陳明珠、陳杏圓、陳淑美、陳淑貞、劉武男、劉武梁、劉新陸、劉新仁、劉賢治、劉英、劉美、陳宗喜、陳師佳、陳師詠、劉淑貞、周高美惠、周耀松、周耀文、周文德、周鳳連、周水發、周文煌、周文吉、許周月琴、劉邱牡丹、劉書佑、劉筱齡、劉筱楓、劉凡瑄、劉佳怡、周宜青、周宜君、周玉慧、周碧蓮、周碧霞、劉新陸、許銘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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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宗、劉憲宗、劉春雪、李玉秋、李秀娟、陳定沅、陳采心、陳昭蓉、陳淑蓉、陳明珠、陳杏圓、陳淑美、陳淑貞、劉武男、劉武梁、劉新陸、劉新仁、劉賢治、劉英、劉美、陳宗喜、陳師佳、陳師詠、劉淑貞、周高美惠、周耀松、周耀文、周文德、周鳳連、周水發、周文煌、周文吉、許周月琴、劉邱牡丹、劉書佑、劉筱齡、劉筱楓、劉凡瑄、劉佳怡、周宜青、周宜君、周玉慧、周碧蓮、周碧霞、劉新陸、許銘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295號原告劉錦隆與被告劉明宗等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行政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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