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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林念慈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念慈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念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堃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