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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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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9號劉逢光、劉俊德、劉麗卿、廖劉麗櫻之撤回通知及撤回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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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訴字第5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逢光、劉俊德、劉麗卿、廖劉麗櫻之撤回通知各一件、撤回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9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及撤回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逢光、劉俊德、劉麗卿、廖劉麗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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