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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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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吳若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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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吳若芳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項第1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吳若芳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追加原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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