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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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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吳若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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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吳若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吳若芳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吳淮澤、吳諾菁、吳若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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