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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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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347號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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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他字第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Ⅲ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34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47號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被告與原告黃鈺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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