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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5號虞鎮海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虞鎮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虞鎮海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四、主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元;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六期喪失期限利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