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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9號陳信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訴字第5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信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信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陳信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2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