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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黃幼玲(即戴俊鼎之繼承人)、莊春英(即戴俊鑑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幼玲(即戴俊鼎之繼承人)、莊春英(即戴俊鑑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幼玲(即戴俊鼎之繼承人)、莊春英(即戴俊鑑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戴文邦
相 對 人 黃幼玲(即戴俊鼎之繼承人)
莊春英(即戴俊鑑之繼承人)
黃碧枝(即戴俊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