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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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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林靜儀(兼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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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靜儀(兼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嫻(即林
   清華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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