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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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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2號周文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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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9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文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文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鐘麗雅   
被   告 周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零捌元,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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