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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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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張哲銘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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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銘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哲銘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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