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16號BOOKHART-TSAI FELIX DESAUSSURE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光112簡字第14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BOOKHART-TSAI FELIX DESAUSSURE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416號BOOKHART-TSAI FELIX DESAUSSURE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BOOKHART-TSAI FELIX DESAUSSURE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OKHART-TSAI FELIX DESAUSSURE(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OOKHART-TSAI FELIX DESAUSSURE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