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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289號李麗珊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08年度北簡字第2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麗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麗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李麗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四十六萬一千一百一十七
元,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金額,嗣原告減縮主請
求金額為四十四萬七千零一十七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
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