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陳柏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柏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柏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張天耀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