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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5167號周志信之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洪字第125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志信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51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司執125167)等與債務人周志信(遷出國外)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