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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8號王玉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聲字第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王玉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王玉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