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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03號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錦榮、陳淑珍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錦榮、相對人陳淑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0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錦榮、相對人陳淑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朱冠陵
相 對 人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錦榮
相 對 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二二O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